7、(陈枢律师亲办案件)陈枢律师代理了轰动一时的北京女新闻硕士诉众新闻博士名誉侵权案。
众博士以党内“情况反映”为由进行名誉侵权,手法特殊,表面上有很大的正当合法性。但这实际上是在求职竞争中,最早打着党组织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经陈枢律师抓住本案关键和要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法反复揭露,层层批驳。终于促使两审法院均做出正确判决:众新闻博士侵害他人名誉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历时三年,案经两审,穷追不懈,终获胜诉。陈枢律师终于为名誉侵权案受害方伸张了正义。
一、 被告侵权诽谤的事实。
数名新闻博士以“毕业临近,风波又起,××系再次蒙羞。××级江某某同学是这次事端的主要制造者”为由以“××系学生党支部六名党员”的名义炮制了题为《关于江某某同学的情况的反映》的署名侵权诽谤信。
该署名侵权诽谤信案件发生在人民日报社录用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招聘考试的前一天,而此前原告新闻硕士江某某已精心准备并报名参加了这次对自已一生有重大意义的招聘考试。根本没想到的是,就在此万分紧张的关键时刻,一封封署名侵权诽谤信陆续放到了人民日报社××名编委的办公桌上,随后,原告前往联系就业或参加应聘考试的用人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有关所长、副所长和新华社××研究所有关领导,也很快收到了这封署名侵权诽谤信。
该署名侵权诽谤信长达四千字,捏造了大量贬低、丑化原告人格、名誉、形象的所谓“事实”,但是,所有所谓的“事实”不是被告望风扑影,凭空捏造,就是有梗添叶,变造歪曲,或者肆意侮辱、丑化,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其凭空捏造和歪曲变造的主要事实有:
1、“早在某年江某某…… 欲接替当时任中国青年报××站长……即向人民日报领导诬告XX同志”;
2、“她考试时经常做弊抄袭,这在同班同学中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3、“她在英语考试一年多以后,到研究生院活动,竟将××分改为××分”;
4、“××级同学××向别人揭露过江某某活动奖学金的事……江某某等到××同学待分配是否能进人民日报的关键时刻,趁楼道人多时破口大骂××同学,向×X的脸上连吐好几口唾沫…”;
5、“……她对领导不负责任的议论,多次捏造、传播数位领导的诽闻、秘闻:XXX娶了小老婆,XXX有几个情人,XXX分居好几年了,XXX学生和导师关系不正常……”
6、“她对同学的议论……、XXX入学走后门”“XXX党票是假的,XXX同XXX关系不正常,不胜枚举,弄得人人自危”;
7、“同学们都领教过她那疯狂的报复欲”;
8、她“通风报信、提供材料、搬弄是非。
……
该署名侵权诽谤信还使用了大量侮辱、诽谤性语言,诽谤原告的人格和名誉,严重丑化原告形象。如:
1、她“以捍卫党性原则的英雄自居,以哭哭啼啼的受害者形象出现,……”;
2、“我们……冒着一生被江某某同学疯狂纠缠、诬陷、诽谤的风险”;
3、“江某某同学把这些出色的才华用歪了,其欺骗性、危害性也就更大”;
4、“她令人恐惧的名利欲、表演欲……”;
5、“同学们都领教过她那疯狂的报复欲”;
6、“江某某怀恨在心,阴险的是……”;
7、“像一个惯坏的、骄横的公主,什么事都是她有理……”;
8、“她无事生非、颠倒黑白”;
9、“制造事端、煽风点火”;
10、“她飞扬跋扈,四处吹嘘自已,唬人拉人”;
11、“广大同学看穿了她的嘴脸。”;
12、“她那高超的表演术,她令人可怕的言行”
13、“她甚至不知廉耻的向同学们炫耀:……”
14、“同学们戏称进了×号楼就像进了精神病院,和她在一起,别人都不敢说话,对江某某惹不起又躲不开的同学们苦笑着调侃:‘咱们集资送江某某出国吧。’”等等。
陈枢律师代理该案后,发现上述被告用语言对原告极尽嘲笑戏弄贬低之能事,以致于任何一位有公民常识或法律常识的人,无须经由任何证明或分析,即可认定此语言明显为故意侵权诽谤他人。
上列语言与凭空捏造与歪曲变造的“事实”巧妙地穿插揉和在一起,形成了这篇只有在无法无天的文革时代才能看到的放肆侮辱诽谤他人的的奇文。
二、经陈枢律师了解,被告贺某某等人的署名侵权诽谤信发出后,立即对原告产生了直接的损害恶果。
1、破坏了原告到人民日报社的应聘活动。原告了解到该信已发给人民日报社各主要领导后立即受到极大刺激,当夜思维即陷入极度的痛苦、悲愤和迷乱状态,连服了五粒安定药仍无法入睡。第二天原告就觉得心闷恶心,连喝一杯水都引起数度呕吐,后原告勉强支撑着去人民日报社参加招聘考试,但在考场上,神情恍惚,心口阵阵绞痛,以致于在考试中将命题作文的考题看错,所作文章完全走题,导致这次考试失败。这种情况,对于多年来在大学和研究生期间学习成绩一直优异,而且此前一月在新华社××研究所参加入社招聘考试时总成绩亦名列前茅的原告来说,署名侵权诽谤信的干扰和迫害,是原告事关终生前途的有关键意义考试失败之直接原因。
2、破坏了原告到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之应聘活动。原告到社科院××研究所联系应聘,该所按照有关规定,经对原告就政治面貌、学习成绩、业务经历、工作兴趣及其他表现情况进行了解后比较满意,之后社科院××所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分别与原告谈了话。随后不久,社科院××所向原告发出了招聘录用的通知回执,准备聘任。没想到几天之后,社科院××所突然通知原告,该单位对原告决定不聘用了。经原告了解与他人调查证实此次未能聘用完全由于被告向用人单位发去署名侵权诽谤信所导致。
3、破坏原告到新华社应聘。原告经过努力准备,又到新华社××研究所去应聘,结果署名侵权诽谤信又跟踪而至,进行干扰和破坏。后新华社××研究所出于对欲聘的应聘人高度负责,尤其在原告一再恳求下,新华社××研究所对此信做了特别的调查,其间分别到人民日报社找中纪委驻人民日报纪检组和到社科院研究生院找其主要领导数次,由于这些部门领导的认真配合,积极协助,终于澄清了被告在署名侵权诽谤信中强加给原告的诽谤不实之词,使新华社××所最后录用了原告。
4、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在北京与原告夫妇同住,闻听到原告在求职期间被人追踪散布署名侵权诽谤信后,原告年迈的父母(父七十岁,母六十岁)多次病倒。原告本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也迅速明显变坏,出现脑神经痛的病症,血压偏低,每天都出现头痛、头晕的症状,许多熟悉原告的领导、老师和同学都因此产生了“几天之间,江某某怎么明显瘦了、病了”的疑问。至今,原告虽忍痛坚持工作,但一下班很多家务和学习均不能正常进行,而需要年迈有病的父母留在身边照顾。原告的丈夫也因此事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每天外出工作都忧心忡忡,在上海基层实践期间,为担心原告的身心安全而夜不能寐,因此患上神经衰弱,每天依靠安眠药才能入睡。
5、给原告造成长期难以消除的心理伤害。由于被告出于直接诽谤侵权故意散发以损害原告人格、名誉、形象为目的署名侵权诽谤信,原告的人格、名誉、形象在众所周知的十分重要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和极高地位和声誉的原学习单位、曾经应聘过的单位和现工作单位,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还年轻,有志于长期在中国新闻界工作,但目前这种诽谤、侮辱之词堆积起来的污秽的阴影,却将在自已学习工作的首都新闻界长期困扰、折磨、压迫着原告,造成前途上、身体上、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严重损害。
三、被告贺某某等人侵害他人名誉权、人格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1、被告在署名侵权诽谤信中捏造的一些关键性的所谓“事实”,如“改分数”等,是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书记×××等事先已做了调查和了解,在系里澄清了事实并对被告等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其不得再造谣散布的情况下,并且在有正义感的广大师生的反感谴责下,被告依然对此置之不理,坚持以捏造歪曲之“事实”继续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将这封署名侵权诽谤信又散发到了×科院××研究所和新华社××研究所等原告联系求职的单位,酿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这种坚持对抗上级党组织、藐视民意、拒不改悔纠正收敛之行为,充分证明了被告完全不是善意之向党组织反映问题。
2、被告诽谤侮辱原告捏造事实之多,尤其语气之下流、卑劣,在文革后的署名侵权诽谤信中,是比较罕见的。
3、被告将该署名侵权诽谤信多次投书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仅严重干扰破坏了“××日报”、“××社”、“××院”等部门的人才聘用工作,而且导致中纪委、××社等重要部门也不得不为澄清子虚乌有的诽谤事实而东奔西走,展开调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被告倚仗所谓集体实际上是帮伙的力量,对一个青年女学生,不惜采用大量使用下流无耻语言捏造阴私的方法来对其名誉,人格、形象极力贬低、丑化,怎能说明是善意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呢!
5、当原告被他们侵权诽谤到求职失败,身心皆垮,四处“呼吁求救”恳求被告高抬贵手,停止迫害之时,当原告求职一处而署名侵权诽谤信跟踪至一处,原告绝望厌世,随时准备结束自已生命之际,上列被告均无一点侧隐之心,无一点停止诽谤之意。实际上他们就是坚持用软刀子杀人,以这种对年轻女性摧毁人格、摧毁名誉进而摧毁精神、摧毁心理的残酷方法,企图一劳永逸地摧毁原告的前途、事业、心理、精神甚至肉体,怎能说明是善意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呢!
被告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的证据来抵赖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
1、经过原告举证以及法院的调查,被告不得不承认向十五个以上的行政单位或部门进行了散发。
2、被告手中现有证据苍白无力、自相矛盾,根本抵赖不掉靠凭空捏造及歪曲变造来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
例如,被告凭空捏造的原告第一大罪状——向××日报诬告××的事实,既无原告诬告信的证据,又无有关部门收到该诬告信的证据,也无有关部门受理过或处理过原告诬告 ××的案件的证据,甚至竟连所谓被诬告者××本人对此也一无所知。
再如,被告捏造原告到研究生院活动……并强迫××系将早已归档的分数改过来,此事不仅研究生院出具了证明,证明原告分数变动一事与原告本人没有关系。而且根据被告律师向研究生院××系教务副主任×××调查取得的证词也证实改分完全是校方的事情,而且针对被告有关此事的造谣,研究生院党委书记×××还亲自到××系代表党组织对此事进行了严肃批评,众被告继续捏造并大肆散布此事,完全是蓄意和上级党委对着干。
考试作弊抄袭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应由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研究生院、××系、班主任及其他所有学校管理人员不仅未有这方面的认定和处理,而且当时也根本没有接到任何人对此事的投诉,被告方利用拉几名校内学生进行所谓作证(有的人从来未同原告同场考过试)来否定学校、××系及班级对原告无考试违纪行为的鉴定,显然没有任何证据力。
被告所大肆散布的“她……多次捏造、传播数位领导的诽闻、秘闻:……”等等,但是均连任何时间、地点、在场人员都说不清,也没有任何与此案真正有关的人予以证实,因此根本不能证实此类事实的存在。而只能证明被告是捕风捉影,信口开河,无中生有。
至于该信中大量的侮辱、诽谤、戏弄和嘲笑的语言,更是白纸黑字,铁案如山。
3、被告将该侵权诽谤行为抵赖为“党组织行为”是完全无法自圆其说的。
被告方散发‘情况反映’的范围已远远超过其上级‘党组织’,××日报众多编委、××日报国际部、评论部、人事局、××院××与传播研究所、××社等单位,都不是其上级党组织、也不是其上级组织。同时,这样事关一个党员前途命运的重大行为,不向上级请示汇报,反而在上级的制止下坚持散发,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的非组织行为。如果是党组织行为,应该向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反映,或者向反对散发的上级的上级、直至中央反映,要求处理,而不是目标对准原告找工作的单位散发。
被告方还通过拉人签名的方式在全系广大非党员同学中散布,也没有依据党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原告并允许其申辩,显然不属于‘党组织’行为。”
②被告贺某某在此案初始时以党支部名义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承认此举系其自行策划实施,与他人无关。但在本诉讼中,为达到制造“党组织行为”之目的,对上述事实又全盘否定,拉出××系、××等来作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之证实,以求逃避责任。但谁都知道,学生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只能是一个,即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这决不是被告所能随意江冠李戴的。而研究生院党委是坚决反对该非组织非法活动的,研究生院党委书记×××不仅向去调查的陈枢律师表示其曾经亲自到××系做政治思想工作,以制止贺某某等人酝酿的诬告, 连×××等被告也向法院承认研究生院党委书记×××在发现此苗头后,在××系学生大会上明确表示,反对学生之间写诬告信进行诬告。
③违法而不违纪,违法而符合党章,这绝对是不可思议和不合逻辑的。被告这种侵权诽谤行为既然已经触犯法律,就不可能不违反党纪党章,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第五项义务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八项权利的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由于被告之阴谋诡计而使原告之权利全被剥夺。
在某月中旬学生党支部讨论党员发展的支部大会上,会议记录没有一句话提到原告江某某,部分被告也确认了此事,根据被告及有关证人的大量陈述,对该大量散发的所谓该“党组织行为”,对于散发到何人何部门手中,除贺某某本人和其代理律师承认外,其他全部被告包括万某某均坚持不知何人将该诽谤信发至何人何单位手中,如果是合法的组织行为,为何支部内部这些成员对此均不知晓呢?被告贺某某等为将该侮辱诽谤江某某的行为篡改为党支部的“党组织行为”,对该支部大会记录前后部分进行了篡改变造(上次庭审中被告贺某某已承认)。这种严重违反国法的伪造变造行为,难道不也明显违反党章党纪的上列规定吗?
④纵观被告提供的所谓大量证人证言,绝大多数属于传来证据,其依据均为捕风捉影和道听途说,部分证人证言和被告的陈述明确否认了贺某某等坚持的该行为为“党组织行为”的说辞。被告及其所拉来的证人之间证言的自相矛盾、彼此否定,根本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表达了事发之后有利于自己的主观愿望。显然是没有什么证据力的。
陈枢律师就本案被告向二审法院供认其散发之侵权诽谤信内容是“善意反映情况,但有些事情未经核实”之诡辩反驳如下:
1、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在被告所拉来的证言中,均一直坚持所谓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没有任何虚假和捏造,时至目前,贺某某等为何又向法院供认很多情况未经核实,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信誓旦旦保证属实,欺骗审判机关,以虚假的证言和供述来干扰和误导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既是情节严重的表现,同时这种自相矛盾、表里不一的说法和作法也证明他们对行为的违法性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的担忧和恐惧,也是对自己所标榜散布的署名侵权诽谤信是“为党为革命的正义行为”的最好否定。
2、贺某某等被告向二审法院狡辩其系先经过大家集体反映后形成该署名侵权诽谤信,但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能证明先有广大同学的反映,然后贺某某等在此基础上形成该署名侵权诽谤信。经六个月时间的了解,尤其是被告方面向法院出示的党员会记录及系里的有关活动的记录,以及学员个人投诉或反映江某某的书面凭证,均未证明大家共同反映江某某在署名侵权诽谤信中所谓的大量问题,由此可见该狡辩之词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3、诽谤信与其他有关诽谤材料是先由贺某某等人炮制,然后胁迫或唆使他人签名,并非先经大家向贺某某反映,然后由贺某某炮制。其中××、×××等人在被找签名时对不法行为表示了否定和抵制,被告秋某某在签字时提出对诽谤不实之词要予以剔除,但被告继续坚持进行捏造和散发。可见其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故意,出于恶意而不是善意。
4、所谓考试作弊和私自改分是在校党委已澄清事实、并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之后被告继续顶风作案,对着干散发,纯属故意捏造,也并非疏忽,完全不是善意反映情况,而是故意诽谤他人。
5、据被告秋某某揭露,贺某某等主要作案人员仅诱骗其在一处签名,但其二人经密谋使秋某某的签名在其他诽谤材料中经过变造而出现,此点足以证明贺某某不是“反映情况有所疏忽”,不仅是捏造事实、拒不改悔而且捏造证据,主观上根本不是向上级反映情况。
6、中纪委驻××日报纪检组在调查江某某受迫害一事时,曾经严厉痛斥贺某某,并通知校方贺某某等人对其继续非法散发署名侵权诽谤信的行为“后果自负”,校党委书记×××也在大会上对贺某某等人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不点名批评警告(此点有于某某等人向法院承认为证)。但贺某某等人继续阳奉阴违不断大量散发该署名侵权诽谤信。该信不仅散发到××日报××名编委个人手中,而且散发到××日报人事局、国际部、评论部、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有关领导、××社××研究所等大量单位和个人手中,同时在广泛发动全系学员签名的过程中,又向三十几人故意扩散。从上述情况足以证明,所谓“善意反映情况失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反映的所谓情况已经受到上级组织的揭露和痛斥,为何又向大量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所谓情况,其诽谤侵权目的昭然若揭。
7、如果反映情况失实,只能向××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反映,为何原告求职一处被告就跟踪散发一处,甚至连原告可能求职的单位也都大量散发,这怎么能说是向组织反映情况呢?
8、向上级反映情况就应该光明正大进行,而绝没有必要通过变造签名、塞门缝和邮筒、隐藏发信人身份等鼠窃狗偷的方式进行,时至今日仍有大量发出之诽谤信,贺某某等人仍拒不承认,如果是光明正大的善意反映情况,就没有必要避重就轻,回避散发的数量、散发人和散发的部门。
9、被告如果是善意向上级反映情况,为何时至今日还在隐瞒重大和主要事实,比如该署名侵权诽谤信打印之前都在哪年哪月哪日、由哪些人参加策划和密谋、由谁打印和散发,由哪此人向哪些部门进行散发,尤其是贺某某亲自向哪些部门进行了散发,并安排其他人向哪些部门进行散发,为何被告于某某等人对散发的情况不知道,被告万某某坚持“散发的事我不知道,我说我们六个人都没送”,但被告于某某向法院供认该署名侵权诽谤信由“贺某某送邮筒里一部分”,而贺某某二人坚持是“大家研究的”,其他被告则否认是大家研究的。究竟是否经过研究,由哪些人于何时何处参加研究,对这些主要事实贺某某等人讳莫如深,如果是善意反映情况绝不会到目前还在欺骗和蒙蔽审判机关。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上列被告拒绝上级领导的揭露及制止,拒绝大多数师生的反感和抵制,拒绝被害人的呼吁和求救,基于一已之私利和很小之分歧,采用早已为时代所唾弃为道德所不允为法律所不容且为普通平民百姓所不耻之卑劣手段,使原告形象上受到极大损害,声誉上受到极大毁坏,人格上受到极大侮辱。
上列被告均为年满十八岁之成年公民,其独立确定问题的意志能力和辩别是非的理智能力一点也不差,但其主观上基于侵权诽谤原告的直接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诽谤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形象、人格和声誉严重受损的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直接的因果联系,严重侵犯了公民名誉权、人格权。
综上所述,上列被告之所做所为,早己超出了公民之间的普通口舌之争,同学之间的一般意气之辩,以及党内同志之间的正常矛盾分歧,从而导致原告经济受损,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事已至此,为分清事关原告终生人格、形象、声誉之大是大非,为维护一名公民和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
堂堂众新闻博士,竟然打着党组织旗号,采用贬低诋毁毕业生个人名誉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低下之最,卑劣之极,我们誓将本案进行到底。众新闻博士不受到法律追究,决不罢休。
-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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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3
-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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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8
- 2017-06-08
-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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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做哪些事情!!!
在侦查、检察阶段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诉讼策略,了解办案机关有无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威胁恐吓,疲劳审讯等,引导嫌疑人在事实基础上避免或调整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以免在审判阶段陷入被动或不利。履职尽责的律师此时与嫌疑人要勾通案情,核对各类证据真伪,引导嫌疑人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由承办律师予以搜集或申请办案机关搜集或调取。同时承办律师要准备出庭辩护意见,与委托人确定重要辩护观点以及出庭辩护策略等等。
审判阶段有经验敢担当的律师要当庭代理嫌疑人举证质证,反驳伪证或不实证据,否定办案机关缺乏依据的不实指控。就案件犯罪事实有无,情节轻重,性质是否被夸大歪曲,进行法庭辩论,提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优质律师的辩护能使一些案件大幅从轻,一些案件反败为胜。优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绝不是缺乏经验能力、只能空讲关系的律师所能取代的,也绝不是走后门、拉关系所能替代的。可见重要案件委托好律师是十分必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넶103 2018-04-02 -
1、涉及刑事案件 一定要警惕“捞人”骗钱陷阱!!!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总会有一些人(包括个别律师)宣称在公、检、法内有关系,可以找人走后门,承诺包胜诉。这实际上都是欺诈误导,注意千万别上当。既浪费了血汗钱财,又损失了宝贵时间,而且往往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
个别人即使真的和公、检、法有关系,其前提条件首先是动员当事人把公、检、法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承认下来,因此极易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导致当事人以后翻案或申诉十分困难。甚至造成多年申诉无法解决的冤假错案。
涉及刑事案件,就是要下决心找优质律师。就象生重病要找经验丰富水平高超的好大夫一样,能力低经验差的大夫不仅不容易看好病,甚至容易把病看坏。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不走错路,少走弯路,尤其要防止受骗上当。넶144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