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陈枢律师亲办案件)拆迁析产继承案推翻公证
两审法院判定法定继承,委托人胜诉后喜获二居室回迁房屋一套此案陈枢律师代理继承人鲁某苹,争取继承父母遗留下的二套房产中的一套。
被继承人鲁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任何约定,因此其家庭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江某某已于五年前去世,依照法律属于江某某遗产的有一半家庭财产。因此即使鲁某某真的立了有效遗嘱,其单方处理配偶江某某的遗产也是无效的。
江某某的遗产应该由双方的婚生子女鲁某苹、鲁某军进行法定继承。二人平分。原告鲁某苹对父母亲均履行了赡养义务,理当享有继承权。因此,属于鲁某某的一半家庭财产,也应由二名子女平分。但是被告鲁某军在鲁某某去世当天,经北京市某公证处搞了一份所谓遗嘱公证,侵吞了全部遗产。陈枢律师认为:。
(1)、 该公证书认定:公证当时"鲁某某精神状态良好,意识表达清楚"。陈枢律师认为这不符合事实,否则为何鲁某某于该公证行为发生日死亡。
如果如公证员所述,鲁某某就不会把家庭财产情况说错,也不会连笔录中的人名错误都辨认不出。
(2)、如果“鲁某某精神状态良好,意识表达清楚”,那涉及处分自己的财产,为什么公证申请人不是鲁某某而是其子女鲁某军?
(3)、既然涉及财产,公证处应该对鲁某某本人有询问笔录和调查核实,如果没有询问笔录和调查核实,怎能“证明鲁某某在与律师的上述谈话过程中意识表示真实?”
(4)、 对他人的笔录进行公证,那么该笔录必须清楚,明确。而该笔录似乎并没明确房子给谁,那么请看笔录姓名,既不是鲁某军、也不是鲁某苹,继承主体不清。
(5)、笔录上的人名不能根据录音推定,而应请司法文检专家鉴定。如果鉴定不出,就应该认定为无效。
(6)、该公证违反了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规定,即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而该公证处既不在鲁某某住所地,也不在遗嘱行为发生地。
(7)、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而本次公证并非鲁某某本人提出申请,公证处确认的公证申请人是鲁某军。这也明显不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
(8)、该公证如果办成遗嘱公证,那还必须由立遗嘱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而本次公证,鲁某某既没亲自填写公证申请表,也没提交任何有关土地、房产方面的产权证明。因此公证处应该拒绝进行遗嘱公证。
(9)、对方代理人和出庭证人也不能同一。出庭证人是某某律师,出庭代理案件的也是某某律师,这两重身份是矛盾的,很明显诉讼代理人与本案是有利害关系的。二者只能居其一,或者做证人不做代理人,或者做代理人而放弃做证人。 如果代理人放弃做证人,那就是说公证书所涉及的最重要证人没有证明的资格。
(10)、被继承人鲁某某在2011年11月20日去世,而鲁某某竟然也于当日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是很令人不可思议的。一种情况是如被告所说的鲁某某当日身体健康,意识清楚,但是如果鲁某某当日真的身体健康,意识清楚,那鲁某某公证完毕立即死亡,是否完全正常?
另一种情况是鲁某某病情严重恶化,被告人鲁某军不抓紧抢救,或立即告知其他继承人参与救治,被告却抓紧对活证据的"提存",结果证据是"提存"完毕了,而老父亲的老命也因此于当日被"提存",画上了句号。 这两种情况无论属于哪种,被告都有明显的过错,不保护老人却去保护证据,不抢救老人却去抢救证据。这种情况对被告不仅仅是道德谴责的问题,而应该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很明显,本案应该判决法定继承,即二套房屋由二名子女每人一套,而不应由被告鲁某军独吞。最后,两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陈枢律师的代理意见。委托人喜获二居室回迁房屋一套。
- 2017-06-01
- 2017-06-02
- 2017-06-03
- 2017-06-04
- 2017-06-05
- 2017-06-08
- 2017-06-08
- 2017-06-08
-
2、优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做哪些事情!!!
在侦查、检察阶段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诉讼策略,了解办案机关有无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威胁恐吓,疲劳审讯等,引导嫌疑人在事实基础上避免或调整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以免在审判阶段陷入被动或不利。履职尽责的律师此时与嫌疑人要勾通案情,核对各类证据真伪,引导嫌疑人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由承办律师予以搜集或申请办案机关搜集或调取。同时承办律师要准备出庭辩护意见,与委托人确定重要辩护观点以及出庭辩护策略等等。
审判阶段有经验敢担当的律师要当庭代理嫌疑人举证质证,反驳伪证或不实证据,否定办案机关缺乏依据的不实指控。就案件犯罪事实有无,情节轻重,性质是否被夸大歪曲,进行法庭辩论,提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优质律师的辩护能使一些案件大幅从轻,一些案件反败为胜。优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绝不是缺乏经验能力、只能空讲关系的律师所能取代的,也绝不是走后门、拉关系所能替代的。可见重要案件委托好律师是十分必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넶49 2018-04-02 -
1、涉及刑事案件 一定要警惕“捞人”骗钱陷阱!!!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总会有一些人(包括个别律师)宣称在公、检、法内有关系,可以找人走后门,承诺包胜诉。这实际上都是欺诈误导,注意千万别上当。既浪费了血汗钱财,又损失了宝贵时间,而且往往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
个别人即使真的和公、检、法有关系,其前提条件首先是动员当事人把公、检、法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承认下来,因此极易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导致当事人以后翻案或申诉十分困难。甚至造成多年申诉无法解决的冤假错案。
涉及刑事案件,就是要下决心找优质律师。就象生重病要找经验丰富水平高超的好大夫一样,能力低经验差的大夫不仅不容易看好病,甚至容易把病看坏。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不走错路,少走弯路,尤其要防止受骗上当。넶66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