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举证讲法,据理力争,终获缓刑。(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一、 被告人杨某某看到所谓被害人孙某某提供

的暴力强拆案视频后,完全是基于义愤,主动向上级和媒体反映所谓某市政府的违法违规、暴力强拆问题,以帮助被害方维护合法权益,杨某某没有任何骗取金钱的动机。

本案明显是委托和受托关系。

杨某某在国务院某部委工作了几十年,后来担任处长职务。政治素质很高,个人品德很好。几乎年年是部先进工作者,在对外经贸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受到了上级和一些国家的高度赞誉。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正因如此,其他三名被告人想来想去,都不约而同地想到首先委托杨某某帮助反映此案。

     二、杨某某的身份、地位和外事经贸方面的成就也决定了他不会有任何诈骗这些社会底层人员钱财的主观故意。杨某某收的钱款顶多是被害人预支的申诉经费,既不是诈骗所得,也不是受托获取的报酬

三、策划多捞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是所谓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而不是杨某某,杨某某介入此案有被蒙蔽的一面。

      为多捞政府几千万拆迁补偿款, 2011年,孙某某与黄某某从某省开始谋划此事, 他们2012年1月份开始转到北京谋划,2012年2月份他们发现杨某某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才找到杨某某让其帮忙反映呼吁。他们把杨某某找来后,一是通过录像证明某市政府违法强拆,而且虚假宣传某市政府强拆黄某某家人五千多米房屋一分钱没补偿。从而使杨某某十分气愤,立即答应帮忙反映和呼吁。

 四、杨某某没有任何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真相大家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即找上层领导或媒体,呼吁此事,引起上级重视,以便让某市政府尽快支付拆迁补偿款。

 杨某某的身份始终没有任何虚假,其他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以及彼此在短信中的称呼,均证实双方见面时介绍杨某某是“杨总”,短信联络时也一直称呼杨某某为“杨总”,而不是别的任何身份。杨某某从没冒充过中纪委官员。

杨某某的行为也是真实的、公开的,就是向媒体和上层进行呼吁,大家都是清楚的。为被害人提供了真实无假的帮助

因为杨某某就是帮朋友做事,跟任何其他被告人和其他任何涉案人都没有提到或打听过钱的事。比如事后如何分成等。杨某某不仅帮忙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杨某某没有和任何人谈论过任何有偿帮忙,而且任何人的有偿帮忙都和杨某某没有一点金钱关系,这都完全是真实的

五、杨某某介入帮忙申诉这段时间内的行为,性质就是没讲任何条件的无偿受人之托,帮助联系呼吁,不涉及任何欺诈。

因为杨某某既没要求自己为之帮忙要多少钱,也没约定事成之后杨某某分多少钱。杨某某向中纪委反映,经多方努力,委托事项最后还完成了。黄某某亲属的750米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600多万元(肯定还有几套住房)。

六、 杨某某介入此事时间很短,大约半个月左右

    杨某某介入此案时间很短,发现所谓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不太靠谱,就表示自己要设防火墙,实际上停止了继续为他们帮忙,而其他被告人觉得杨某某用途不大,转而抛开了杨某某,很快又去找其他上层人士,继续委托他们运作该拆迁索赔计划。

      七、本案所谓被害人明显有过错

本案起因在于,孙某某、黄某某从一开始就抛开国家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企图通过上层活动,达到超过国家正常标准补偿的目的,同时他们通过虚假宣传,引起了大家的同情。750平米可以判断里面还肯定包含有一部分是违章建筑或者宅基地,因为无论城市和农村,个人和家庭都不允许搞这么大的建筑面积。黄某某说真正被拆迁人某女是他妻子,要打一个大问号。农村750平米平房能补偿三千万?这不是真实合法的补偿标准。

孙某某、黄某某胃口太大,过错是明显的。即使把他们投入的运作费用都视为是损失,那他们的二百万损失也属于咎由自取。

 八、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安排所谓被害人与某前国家主席女儿聚餐,杨某某没有任何不良动机,经律师调查举证,该前国家主席女儿的身份完全是真实的。安排此举不过是为了引起上层的重视,更有利于推动此案。

九、被害人孙某某和黄某某从来没有认为杨某某骗了他们钱。

孙某某和黄某某不仅2014年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没有认为杨某某骗了他们,而且在举报控告近二年后的2015年12月25日,黄某某还给杨某某发来短信:“杨哥,我是被强拆的黄某某,王某某拿我钱的事希望证实一下,跟你没关系,您能配合一下。”

被害人没认为杨某某骗了他们钱,这很重要,因为骗没骗他们的钱,谁骗了他们钱,当然他们自己最清楚。

十、杨某某与孙某某、黄某某纠纷的性质实际上是由于委托目标未完全实现而导致的经济纠纷

 策划此事项的不是杨某某,也不是其他被告人,而是所谓被害人孙某某和黄某某。此过程前边已经表述得十分清楚了。二所谓被害人的策略是“以小博大”,富贵险中求,大胆投入二百万,竭力渲染自己被某市政府违法强拆所害,到北京找关系,并通过媒体呼吁。以求让某市政府让步,借以达到增加几千万拆迁补偿款的非法目的。

而且实际上,孙某某和黄某某都不是被拆迁人。因而他们根本不是被害人,而是中间人,二道贩子。

他们和实际被拆迁人之间私下的目标利益约定,他人不得而知。

经投入二百万经费,反复找人介入并呼吁该违法强拆案未果之后,所谓被害人孙某某和黄某某明确表示偷鸡不成赔把米,不仅赔了,而且赔的“太惨了”,为此表示“原来的计划都不要了”,并开始往回追已经投入的费用,未达目的后,就控告原来求之帮忙的人诈骗。可见本案并非杨某某等人诈骗,而是一起经济纠纷。

 十一、对杨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某是受到欺骗而积极热心地去帮了他们一段,而且自己还搭进去了很多费用和时间,属于被骗受害。并且杨某某及时退出此案,没造成什么社会危害性。追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的杨某某很不公平。

退一万步讲,即使杨某某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分成,帮孙某某、黄某某推动多获拆迁补偿案,而且即使自己由此得到了一些报酬,但双方对运作的意图、行为、争取的目标都是明知的,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没有隐瞒任何真相,没有骗取他人任何钱财,这能构成诈骗犯罪吗,这和诈骗罪性质有相同之处吗!

经陈律师举证讲法,据理力争,杨某某被判处缓刑并当场释放,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十年、十三年和十六年有期徒刑。

 

 

 


主任律师—陈枢

中国百强大律师陈枢

(中国北京著名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代理大律师)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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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部分经典案例

  • 2、优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做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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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2018-04-02
  • 1、涉及刑事案件 一定要警惕“捞人”骗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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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