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陈枢律师亲办案件-部分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经典案例

陈枢律师亲办案件-部分经典案例


  • 1、代理国际仲裁完胜中国石油集团,疑难大案抓住关键智慧抗辩。(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中国石油集团(本国际仲裁案案第一被申请人)多年拒绝向委托人公司支付巨额货款,原因是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收货人是另一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认为理当由第二被申请人还款。      因为购货合同是二个,因此国际仲裁庭提出应该分别仲裁。分别仲裁的结果只能由本案第二被申请人负责还款,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上早已破产。      陈枢律师和王月律师坚持:      一、第一被申请人所采购的这个合同的货物均是为第二被申请人购买,并且由申请人直接向第二被申请人交货,并且由第二被申请人接受并验货。这是连环购销合同关系,只有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才能查明事实,正确裁决。      二、由于第二被申请人一直没能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该货款,因此第一被申请人也一直没能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货款。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为该货物负责还款的《保证函》。该保证函本身就由与本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还款义务主体之一的第二被申请人所出具,并且也是履行该合同的必要过程和环节,该《保证函》和该合同明显有主从关系。      三、两被申请人对于该批货物的收货、质量和验收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共同履行这个合同,均与合同有密切关系或者是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而且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全相同。如果将这个合同和第一第二这两个被申请人割裂开来,那么无论是对于查明合同履行的过程和相关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关系,乃至审理和裁决,都容易陷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甚至适用法律矛盾的困境。      四、申请人和二被申请人这三方对于本案供货事实、货物验收合格的事实、欠款金额等均无异议。货款拖延至今主要在于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从第二被申请人手中收回货款,所以迟迟不愿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各方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没有争议,因此对仲裁主体、仲裁程序也不会有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经过陈枢律师和王月律师的举证讲法,国际仲裁庭接受了代理律师意见,两个合同实行合并仲裁,中国石油集团分文未少地支付了全部货款、利息、滞纳金、仲裁费、律师费等,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2、代理《光绪皇帝死因之谜》案。(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牵涉到中央电视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原子能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的《光绪皇帝死因之谜》著作权纠纷案,陈枢律师在北京某法院出庭代理。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被囚禁于瀛台的一国之主光绪皇帝和实际的一国之主慈禧太后几乎同时死去。光绪帝死于农历 10月21日下午五至七时,慈禧太后死于农历10月22 日下午一至三时。从那时起,关于光绪是被谋杀的说法就广为流传,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史学界的研究却推翻了这些人为推测,认定光绪常年体弱多病,是自然死亡。围绕这一重大历史疑团,从2003年起,上列四个单位的相关研究人员开始了"清光绪帝死因"的专题研究。2008年,光绪皇帝去世100年后,部分专家发布了《清光绪帝死因研究工作报告》,宣告光绪帝系被砒霜毒杀,至此百年疑案基本尘埃落定。 陈枢律师通过对该著作权案的举证讲法,论证分析,帮助本案分清了是非功过,进一步还原了历史真相。

  • 3、代理赵本山第一个春晚小品《相亲》著作权纠纷案。(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赵本山第一次上春晚小品《相亲》著作权纠纷案,陈枢律师和其他律师代理刘某某(现国家一级编剧)诉张某(现国家一级编剧)著作侵权案。本案原告刘某某(现国家一级编剧)写过一个文学作品二人转《老有少心》初稿,剧情为老两口和小两口搞恋爱的故事。稿子报到某艺术馆,后某艺术馆编剧张某写出春晚小品《相亲》,创作思路有相似之处,原告刘某某诉张某侵权。  原被告二人为青梅竹马的同学,经陈枢律师等努力协调,原告自愿撤诉,双方重叙友情,言归于好。

  • 4、代理中X渔业与日本某株式会社国际仲裁案。(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中X渔业与日本某株式会社国际仲裁案,涉及七条大船的国际船舶贸易纠纷,经陈枢律师认真搜集证据,援引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就船舶进口许可、船舶使用寿命、船旗国等问题,发表了很有说服力的意见,终于获得了国际仲裁庭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很好的代理效果。

  • 5、代理大唐电信电信集团国际仲裁案。(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涉及从美国进口的一大批手机,香港和广东的中间商为渔利而从中做了手脚,经陈枢律师在国际仲裁庭上举证讲法,据理力争,终于获得胜诉。

  • 6、勤勉敬业,维护特大型企业合法权益。(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某企业因销售业绩不佳,遂捏造事实,向中央直属某特大型企业起诉索赔几百万元。接受委托后,陈枢律师作为该特大型企业首席法律顾问,不仅组织企业和其他律师人员,反复研讨案情,准备各种诉讼方案,仅到该市调查一事,便先后往返八次,功夫不负有心人,对方之谎言终被揭穿,本案获胜诉之结果。

  • 7、(陈枢律师亲办案件)陈枢律师代理了轰动一时的北京女新闻硕士诉众新闻博士名誉侵权案。

    众博士以党内“情况反映”为由进行名誉侵权,手法特殊,表面上有很大的正当合法性。但这实际上是在求职竞争中,最早打着党组织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经陈枢律师抓住本案关键和要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法反复揭露,层层批驳。终于促使两审法院均做出正确判决:众新闻博士侵害他人名誉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历时三年,案经两审,穷追不懈,终获胜诉。陈枢律师终于为名誉侵权案受害方伸张了正义。一、 被告侵权诽谤的事实。

  • 8、(陈枢律师亲办案件)利用谋略、技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陈枢律师在北京代理国内某省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法国某大公司粮食销售谈判中,两公司所签合同约定中方向法方供黄玉米10万吨,但法方对其中5万吨有取消权。在履行中法方发现国际市场玉米价格急剧下落,再按原合同收购中方10万吨黄玉米便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决定运用"取消权"取消其中的5万吨黄玉米,而我方已从国内购完货,如遇取消损失很大。此时法方来传真通知中方,其译文表达为似乎不是取消该5万吨黄玉米的购买,而是取消该五万吨的'取消权'"。  发现法方这个文字表达错误后,陈枢律师当即与法方公司开展商务谈判,认为法方并未取消5万吨黄玉米的收购,而是取消了合同约定的法方所拥有的取消权,法方无奈同意继续收购5万吨黄玉米,从而使中方避免了重大损失。

  • 9、(陈枢律师亲办案件)斡旋调解,三方获益

    上海某有限电厂诉某台商公司返还几百万元投资款一案,陈枢律师受台商委托参加诉讼,由于事实上台商未按全额投入,加之经营严重亏损,所以该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已经没有可能。而上海某有限电厂又不愿意接盘该台商公司。面对上述情况,庭上陈枢律师据理力争,庭下又找三方当事人,反复蹉商,痛陈利害。最后,台商公司只负责向上海某有限电厂返还部分投资款,其余款额则由经陈枢律师联系后追加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偿还(该当事人有意收购该生产通讯设备的台商厂)。同时,该台商公司将该企业产权以几百万元转让给追加之当事人。从而维护了台商之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各方面临之难题。

  • 10、(陈枢律师亲办案件)注重社会效益,力调房地产案件

    陈枢律师不仅注重兼顾各方面之利益,而且始终注重社会效益。如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大厦施工质量不合格一案,受甲方委托后,陈枢律师认证调查,举证讲法,首先分清了是非责任,不仅统一了甲方内部出资方与出地方之意见,而且也统一了双方与施工方的意见。由于该大厦拆毁重建将使社会财富遭受巨大损失,加之别的补救方案可以解决这一质量问题,为此陈枢律师努力促进三方达成协议并付逐实施,从而使这一重大房地产纠纷,未经诉讼便获得了各方均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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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简介


      陈枢主任律师是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法定代表人、第七届北京律师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指导部委员,国际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曾担任司法机关负责人十余年,陈主任还是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腾讯、新浪、搜狐、凤凰、网易等各大媒体特邀采访嘉宾...

     2012年11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陈枢主任律师颁发了《律师刑事辩护嘉奖》证书。在中国近三十万律师中,获此殊荣的律师人数很少,表明律师行业充分肯定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不凡业绩。

      陈枢律师亲自承办刑民经案件数千件,指导其他律师办案数量更多,业务经验特别丰富。在执业中力争思维敏捷,推理严密,论证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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